在提起
诉讼离婚的事例中,通常遵循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裁判。
即案件将交由被告居住地所属的各级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决。
然而当被告的居住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时,案件的
管辖权转向被告常居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并非仅限于简单地以被告所在地为依据,还需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常驻地址是否持续满1年及以上。
同样,若有
当事人处于下落不明或
宣告失踪、或是处于劳动教养及司法监禁等状态下,案件将由原告常居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决,而非仅局限于被告所在地。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需要根据个案来具体判定
管辖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