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通信记录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被视为
证据。
就证据需要具备的“三要素”即客观性、关联性和
合法性来分析,若微信通讯记录能够严格依据客观实际情况展现出案件相关的事实内容,并且和待证明的事实具备紧密的逻辑关系,那么这些信息便具有了成为有效证据的可能性。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重视的是,当将微信通信记录用作证据时,必须
保证这些记录的完整性,不得有任何删除或者窜改的现象。
此外,还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微信通信对方的真实身份。
在真实的司法事例中,通常需要对微信通信记录进行公正,以确保其获取途径的合法性。
除此以外,单独的微信通信记录可能会因证据的单薄性导致
证明力度不足,这时候,我们就需要综合运用其他的证据,使它们之间互相支持,共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提高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