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您通常并无对于您丈夫前妻所生的子女产生直接法律责任去支付
抚养费用。
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往往由孩子的生理父亲或者母亲担任。
然而,若您与您丈夫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当您的丈夫使用这部分
共有财产为其与前妻之子支付抚养费用时,便有可能涉及到了对于
共同财产处置权的行使问题。
然而,若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例如发起以您为主体的协议),您自愿承担部分甚至全部抚养费用,那么这样的约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将具有
法律效力。
总而言之,在未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您无需对您丈夫前妻所生的子女承担直接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