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经济纷争之案件,其司法权限基本上系由被告之居住地或双方合约之履行场所所在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倘若在合约中早已经约定了行使权限的法院,只要这些约定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与规定,那么便应当依照签约时的约定处理;然而若涉及到贷款协议方面的争议,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亦具备相应的
管辖职权,此处通常是指资金出借方所在地。
另外,若是因为
保险合同产生的纷争而引发的
诉讼,则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
至于票据
纠纷方面的诉讼,则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
管辖权。
总而言之,在界定何为最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管辖法院时,必须要根据具体的经济纷争类型及其有关情况做全面综合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