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单纯依赖转账记录往往很难被视为借款的直接
证据。
转账记录固然能够证实资金的流动情况,然而其并不能直接明确表明此笔资金流动的特定性质即借款行为。
为了确认借款关系的确立,往往需要结合其他的辅助性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诸如
借款协议、
借条、短信或者微信等通讯工具中所包含的有关借款意图的记录等等。
倘若缺乏这些额外的证据支持,被告方有可能提出异议,主张该笔转账并非基于借款这一
法律关系,而是源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例如偿还
债务、赠与、投资等。
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将会对
当事人所提交的各类证据以及各自的陈述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估,依据证据优势原则来判定是否能够确立借款关系的存在。
总而言之,单凭转账记录作为借款的唯一证据显得过于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