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在配偶关系持
续期间内,任何一方获取的经济收益都常常被视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资源。
然而,这里存在着数种特殊的情况需要我们分别探讨:
首先,假如夫妇双方能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的财富归各自所有,那么,在此基础上,任何一方赚取到的金钱便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来进行处置;
其次,当某一方由于遭受
人身损害而获得的治疗费用或残疾津贴等方面的补贴时,这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款项将会被视为是该方独自拥有的财产;除此之外,军事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遭受伤亡后获取到的保险
赔偿金、
伤残补助金以及物资生活补贴等也将被视为该军人事先购置的个人资产。
总而言之,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其他证明材料,任何一方通过工作、经营等合法途径获取的收入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并且双方都有权对其进行平等的处理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