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形之下,仅依据对方所提供的微信账号来提
起诉讼的确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困难,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无法实现。
在正式提起
诉讼之前,我们需要具备明确的被告
身份信息作为基础,而单纯的微信号往往无法直接等同于具体的身份信息。
然而,若能够借助微信号获得与对方实名认证相关的详细信息,亦或是将其与其他
证据相结合从而准确地判断出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居住地址等明确的身份信息,这样便具备了提起诉讼的基础。
除此之外,倘若该微信号系在于特定的交易活动或者
法律关系中所应用,并且同时存在其他证据能够帮助我们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以及与之对应的关键事实,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尝试启动
诉讼程序。
然而总的来说,仅凭微信号这一单一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因此
胜诉的可能性将会有所降低。
在此,我建议您尽可能地搜集更多能够明确对方身份以及证实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