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即使是出于
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意愿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同样亦需经历一段冷静期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自从
婚姻登记机构接受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叁拾日以内,假设任何一位当事人不同意
离婚,皆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
期限届满之后的叁拾日内,双方当事人均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以获取
离婚证书;假如未能提出申请,将被认为是已经撤回了先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设立冷静期的目的在于有效遏制冲动性离婚现象,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以及社会的整体安宁。
然而,若通过
司法途径进行离婚,当经过法院的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并且能够确认夫妇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望时,便无需受制于冷静期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