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案件中,法律机构通常会采用多样化的送达流程以确保法律程序得以公正而准确地进行。
首先,法院会优先考虑邮寄递送文书,假如邮件未能成功送到被告,那么便有可能转向更为直接的传统送达,即将相关法律
诉讼文件送到被告的居所、办公场所等地进行直接交付。
在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法院才会考虑
公告送达这一替代方案。
所谓的“公告送达”即是在受送达人失去踪迹或法院无法利用其他传统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其手中的情况下,通过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上发布公告,并在规定的法定时间内视之为已完成送达。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公告送达的周期相对较长,并且在
公告期结束之后被视为已经送达。
如果被告在公告期结束后仍然没有出庭,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审判。
然而,缺席审判可能会对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被告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