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用人单位选择不再
续签,则需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并不是必需的。
按照我国的《
劳动合同法》,如若用人单位能够维持或提升先前与员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来展开新一轮的续签谈判,而雇员却对此表示拒绝,那么在此种情景下,单位并不需要付出经济上的补偿。
相反地,假如用人单位因为某些原因而降低原合同的必备条件,从而导致雇员无法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甚至单位直接决定不再续签,此时,用人单位有责任向雇员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雇主应根据雇员在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依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雇员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半年且不满一整年的雇员,经济补偿同样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对于那些工作不足半年的雇员,经济补偿的金额为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