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公证遗嘱与
自书遗嘱效力之判定,必须作具体深入分析。
一般的常规性做法是,若按时间顺序排列,公证遗嘱列于自书遗嘱之前,则在后的自书遗嘱欲对已设定的公证遗嘱内容进行更改时,往往无法直接产生变更之效果。
这通常是由于公证遗嘱已经具有极高程度的法律权威性所致。
然而,倘若自书遗嘱能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并能够有力地证明
遗嘱设立者在制定自书遗嘱之时,其意思表达是真诚无瑕、自由自愿的,并且拥有完备的
民事行为能力,再加上公证遗嘱确实存在法定的无效或者
可撤销的情形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自书遗嘱就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有效。
总而言之,来评估何种遗嘱具备
法律效力,需要全面考虑遗嘱的形式以及内容是否合法、遗嘱设立者的真实意愿等诸多复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