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
法规,在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时,通常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
然而,当被告的住所地和其
经常居住地不相同时,那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来行使
管辖权利。
然而,如果在借贷协议中已经对审判法院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这个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所有的
诉讼活动则应该依据该协议中的约定来进行。
然而,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均未对审判法院作出任何的约定,那么接收借款的一方所在地也就享有相应的管辖权利。
换句话说,如果您是将资金借出去的那一方,那么您所在地的法院也是有权受理此项案件的。
除此之外,如果
纠纷涉及到了多名被告,并且这些被告的所在地以及他们的经常居住地都未处在同一个辖区范围内,那么每一位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拥有对此案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