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内,对于
同居伴侣间的共同资产的判定通常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我们要检视双方是否曾以
书面形式明示过
财产权益的归属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约定,那么就应当依照约定来进行处理。
反之,如果没有任何书面协议,那么在同居期间由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经营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将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具体来说,这些共同购置的财产,例如双方共同
出资购买的房地产、汽车等等,一般会根据各自的
出资比例或者双方事先达成的分配方案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而对于共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否则都应该被视为共同所有。
然而,对于其中一方因为个人原因而获取到的财产,例如通过
继承、
赠予等途径得到并且明确规定仅属于该方的财产,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总的来说,同居伴侣之间
共同财产的认定过程相对比较复杂,需要全面地考虑到财产的来源、取得方式以及各方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