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劳动
仲裁案件的
审理期限通常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
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最迟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予以终结。
如遇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迟审理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以
书面形式告知双方
当事人,然而此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换言之,在正常情况下,劳动争议
仲裁结果将会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出具,例外情况下最长也不会超过六十个自然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期间内,由于
证据收集、文书送达等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因素,可能会导致审理期限略微有所延长。
若贵方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遭遇任何疑问或困难,请务必及时与仲裁委员会进行有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