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检察院核准
批捕之后,公安局应当依法进行侦查
拘役,其
拘留期通常不得超出两个月。
然而,若遇到情节极为复杂且期限已到仍旧无法完成结案工作的案件时,则可经过上级检察院的权威批复予以延长一个月的期限;而对于在边远地区选址且交通不便导致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重/特大瑕疵案件、重大
犯罪团伙案件以及跨区域作案的复杂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或者
犯罪行为牵扯范围广泛、难以获取关键
证据的严重复杂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或决定,进一步延长至两个月。
同时,如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延长
羁押期限直至
羁押期届满,仍然未能完成
刑事立案调查工作的案件,也可经过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有权审批或决议,再次延长拘留期两个月。
总体来说,公安局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特定期间内完成各项刑事立案调查工作并将
案件移交给检察部门接受
起诉。
但具体的结案时间应当视案件的复杂性及实际侦查进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