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
仲裁领域中,存在着多种法定的
延期审理情形。
首先,当某事件被视为“必须到庭”的
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者因身处合理的理由而无法准时出席时,
仲裁程序可以依法予以延期;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争议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从而使仲裁过程得以继续;再者,如当事人对现有
证据或证词提出质疑,需求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来完善证据链条,或通常需要进行重新检验或调查的重大事件等情况,也同样构成了延期审理的合理因素;
最后,若出现自然现象或突发性事件导致仲裁程序难以按原计划顺利进行的
不可抗力或
意外事件,仲裁庭同样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上述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的慎重决策。
自始至终,延迟审理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全面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仲裁程序公正、公平、合法性的最基本也是最高级别的要求。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具体的延长时间以及延期方式都将取决于仲裁庭根据事实情况所做出的科学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