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贪污罪
共犯,特指与
贪污犯罪分子合谋并共同故意实施贪污
犯罪行为的人员。
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在贪污犯罪过程中发挥指导、煽动作用的人,这类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引发他人产生贪污犯罪的意图,仍然积极为之;
其次,在贪污犯罪过程中提供援助的人员,例如为
贪污行为提供技术手段、工具设备、创造有利环境等;
最后,与贪污犯罪分子事前预谋,事后为其提供庇护、
转移财产、收购
赃物、
代理销售或采取其他方式掩盖、隐瞒
犯罪所得的人员。
值得强调的是,在对共犯进行判定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共同
犯罪的故意以及
共同犯罪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会全面衡量各方面的参与程度、所起作用等因素,从而确定罪行及
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