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仓储合同的
管辖问题,其范围通常涵盖以下几大要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此类
合同纠纷,通常优先由被告方居住地或者仓储义务(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仓储物品存放场所的前提下,该存放地点即可视为
合同履行地;反之,如没有任何相关约定或者即便有所约定但表述模糊不清,那么仓储货物的实际送达地与存储地便可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如果合同双方已经就管辖事宜达成共识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并且此种约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关于
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那么便应按照约定的内容来确定管辖法院。
再次,当涉及到专属管辖的情形时,例如不动产
纠纷中所涉及的仓储场地,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行使
管辖权。
最后,倘若存在多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作为原告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中任意一家法院提
起诉讼。
总而言之,在确定管辖法院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