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裁判环节中,当
传票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直接送达至被告手中时,法院通常会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加以解决。
首先,法院将会尝试运用多种送达途径,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送达及留置送达等等。
倘若这些送达方式仍然无法取得良好效果,法院或许会考虑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顾名思义,就是在被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将
诉讼文书传达给被告。
从公告发布之日开始计算,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即可视为已经完成了送达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告送达无疑会拉长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也会增加诉讼成本。
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有可能因为并未实际收到传票而错失出庭应诉的机会,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合法
诉讼权利。
因此,在提
起诉讼之前,务必尽可能地提供准确且具体的被告联系方式以及居住地址,以便确保传票能够顺利送达至被告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