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要由如下几类主体构成:
首先,既包括国家机关中的
公职人员,也就是在行使公共职权过程中所担任的职务角色;
其次,涵盖了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群体;再者,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任到非国有企事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最后,则包括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工作人员。
在此所提及的"从事公务",特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能。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的
主体资格,其关键因素在于
行为人是否涉及到公务活动的性质,而不应该仅仅依据其所在单位的性质来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