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离婚程序中,原则上来讲,双方
当事人都应当亲自到场参与审理。
殊不知这种
婚姻纠纷所牵涉的不仅仅是
财产权益的划分,更重要的在于身份关系的变动及解除。
恰如有些学者所言,此类事项蕴含了极其浓厚的人格特质和个人色彩。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原告在接到法院
传票后,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而拒绝出席庭审,那么法院将视其为自动放弃
诉讼权利,并作出
撤诉裁定;反之,如果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并且在收到传票后亦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出席庭审或擅
自离场,那么法院也会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当事人确实因为身体状况不佳、身处异国他乡等
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亲临现场参与审理,他们则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陈述哦。
总而言之,
离婚诉讼程序始终坚持以双方共同在场的方式进行审理为主,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例外考虑不到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