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
离婚诉讼并启动审理程序之后,倘若原告未能以合法合理的理由出席庭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将会判定该案已自动
撤诉。
在此我们所称的“合法合理理由”涵盖了诸如
重大疾病突发或不可预见之自然灾害等情况。
然而,如果原告已经接到法院合法有效的
传票通知,却基于合法合理的原因未能在场,同时向法院
递交了详细叙述相关缘由的书面陈述材料,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将该案件的宣判日期推迟。
值得我们格外关注的是,离婚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往往需要原被告双方亲自出庭,以便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相关
证据和事实。
若仅仅因为私人原因而不履行出庭义务,不仅会造成国家公权力资源的浪费,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原告务必在预定的
开庭时间准时出席庭审,积极参与
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