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形下,当女性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时,其应该向被告的住所地的初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并不相符的话,那么将由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在此需要解释的是,住所地这一概念,实质上主要是指向拥有该公民户籍的地区。
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该公民在离开住所地之后,直至提出
诉讼请求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区,但须排除该公民因患病或住院治疗等原因而临时居住之处。
另外,如有一些例外情况发生,例如针对那些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员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
诉讼,以及针对那些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员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等,这些案件都可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
同样,若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也应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