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者单方面违约废止合同时所面临的赔付款项数额,主要依据的是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对于相关事项的明文规定。
倘若在合中并无相应规定,此时就需着重考虑出租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通常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致使出租者必须再次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寻找新的承租者,由此引发的房屋闲置期间的经济损失便有可能由承租人承担。
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的赔付款项相当于一至三个月的租金,具体数额则需根据当地租赁市场的活跃状况及该房屋再次出租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
此外,如果出租者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其因承租人提前解约而承受了其他明确的经济损失,例如对房屋进行额外维修所需支付的费用等,那么承租人亦应对此进行
赔偿。
总而言之,确定具体的赔付款项数额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类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