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内,针对
工伤诊疗期间引发的
医疗事故所导致的
赔偿问题,是否能够实现“双重赔偿”这一目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通常来说,工伤赔偿和医疗事故赔偿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
前者主要源于
劳动关系的建立,其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后者则是由于
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给患者带来的损害。
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二者是可以同时提出索赔要求的。
比如,在工伤赔偿的范畴内,
伤残津贴等项目是基于工伤
法律关系产生的,而在医疗事故赔偿中,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等额外损失,如果在工伤赔偿中未能得到充分的补偿,那么这些损失就有可能被单独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关于是否能够实现双重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范围,还需要全面考虑到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工伤之间的关联性等诸多因素。
最后,必须以相关的法律
法规为依据,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