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下,配偶双方通常被赋予对其所负担的
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此处提及的“
连带清偿责任人”意指债权方有权依据相应情况,选择请求配偶任意一方全额清偿其所负担之全部
债务。
就夫妻共同负债而言,主要涵盖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即配偶双方均有所签署或承诺的债务;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由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然而,若有一方可证明该项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那么此种情形便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及
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