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出轨行为的情况下,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进行
协议离婚,同样受到法律设立的冷静期制度的约束和限制。
所谓
离婚冷静期,乃是由国家法律所制定并统一实行的规定,并不因具体
离婚的原因而产生差别对待。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在于防止因一时冲动或轻率决定导致的离婚事件发生,为涉及争议的夫妇双方提供充足的时间来深思熟虑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应该继续维持下去。
当在民政部门
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际,即日起到第三十天为止这段期间内,如果任意一方对离婚表示反对或是不愿执行,便可通过向
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方式来撤销
离婚申请。
即从上条提到的期限开始算起,再往后推延三十天,在此之后的任何一个工作日之内,双方都需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离婚证发放申请;如若未能按照这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
申请离婚证发放,那么就应被视作已经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出轨方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例如
重婚或者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等,那么另一方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