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贷款是否构成配偶间的共同负债问题,其判断应考虑诸多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若此类贷款系为了满足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负担之款项,如用于购置家庭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相关费用等事项,通常将被视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其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则原则上并不具备共同债务的性质。
然而,在此基础上,倘若
债权人为证明该笔贷款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产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仍然可以将其确认为共同债务。
再者,
当事人在婚姻持
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
债务,并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不能够充分举证该类债务确实流入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产活动,若是,则此种情况应当视为例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于网络贷款还是其他债务而言,无法统一而论地做定论,即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或排除在
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