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
纠纷诉讼所在地问题,一般遵循“原告
起诉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
递交诉状以便审理”这一原则,也就是通常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拥有的住所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
然而当被告的住所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时,则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
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点,或者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点,那么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能具有对此类案件的
管辖权。
此外,若涉及到
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于
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且事后亦未能达成补充协定,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则应将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总而言之,具体的诉讼所在地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