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情形之下,当
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之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前三十日告知员工不再与之续约的话,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用人单位通常并不需要向
劳动者支付额外的
赔偿金,然而,有可能会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
经济补偿。
关于这部分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济补偿主要以劳动者在该具体用人单位中的服务期限为准,每满一年便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
若是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供职六个月以上,不到一整年的时间,那么就可以视为一整年的服务期进行计算;而对于那些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则可以向他们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在极个别情形下,例如用人单位滥用权利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合同,即便已经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也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自己决定不再与用人单位续
签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