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深圳地区,女性员工若处于妊娠期间遭到所在企业的解雇,这无疑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所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
在此情况下,所涉用人单位须依照如下标准对该名员工进行相应的
赔偿:首先,该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并恢复其原有工作岗位。
然而,若该员工选择放弃此项权利或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则需依照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将根据该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年的时间来计算;而对于工作年限未满六个月的员工,则仅能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至于“
月工资”的定义,则是指该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所得的平均工资总额。
此外,怀孕女员工同样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她们在“三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期间所应享有的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损失。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妥善保存与之相关的各项
证据,例如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以及工资流水等,以便在必要时通过劳动
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