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转让
股权理论上的确定性判定基准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关键性的层面:
首先是转让方在主观上应当存有恶意逃避
债务、对他人权益造成实质伤害的故意心态。
例如,当其明确知晓自身所负责的公司背负着沉重的债务负担,却仍然选择以极低的价格或者不收取任何
对价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其次便是直观可见地表现出此种转让行为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律严重相悖,比如转让的价格远远低于其实际所代表的所有权价值。
再次,未经依
法规定的必需流程以及手续便实施了股权的转让,例如没有向相关的
债权人发出通知或者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
此外,受让方对于转让方的恶意意图是否知情也是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转让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若受让方在接受转让时已经清楚了解到转让方的恶意动机,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视为恶意转让行为的参与者。
在现实的
司法审判活动中,具体的案件判定过程需要权衡多种复杂的影响因素,将相关的
证据材料加以整合分析后才能够重新构建起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准确认识,进而得出最终关于是否构成恶意转让股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