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讲,在大多数情况下,
借款人向第三方出具的
借条上所标注的
担保人,都需要对
债务的偿还负有法律义务。
这种
担保形式可分为一般担保与
连带担保两种类型。
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只有在
债务人为实现
债务清偿已经经过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审理,并且在对其财产进行
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债务要求的情况下,担保人才会被要求承担起
保证责任。
然而,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当债务未能按期履行或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特定情形时,
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本人来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因此,作为借条担保人,其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顺序和范围,主要取决于
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担保方式及其具体情况。
若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清晰明了,那么通常情况下将按照一般
保证的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