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鉴定文书实际上并不需要受害者进行签名或盖章确认。
伤害鉴定乃是依照有关
法规,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经验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专业评判。
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伤害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性质,从而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充当关键性证明资料。
尽管如此,作为主体的受害者仍享有知悉鉴定成果的权利。
若受害者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则可提出
重新鉴定申请。
然而,鉴定报告本身的制作并生效,并非以受害者的签名盖章与否为必然先决条件。
在司法实务中,鉴定报告主要考虑相关的鉴定准则与操作流程,并且经过审查认定后便具有了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