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起诉离婚问题,原则上是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
然而,若被告的常住地与其
户口所在地并不吻合,那么具体案件则会交由被告常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处理。
所谓“住所地”,即指公民在法律意义上的户籍登记地。
至于“
经常居住地”这一概念,专指公民由于工作、生活需要而长时间离乡背井后,其实际居住的地点。
但是,这中间有个例外:当公民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疗时,他(她)的常住地则应该包含在医院这个区域之内。
再者,若出现了一些特定状况,例如被告音信全无,或者宣布失踪,亦或是遭受了某种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甚至被监禁等等,在此类情形下,司法审判权则将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若原告的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话,那么由原告常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也是符合规定的。
总而言之,关于起诉离婚的
管辖法院究竟该如何确定,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