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劳动者在决定终止劳工关系时,分为两种特殊状况予以考虑。
若是处在适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雇佣方通告,便可自动解约;反之,若超过了适用期这一阶段,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通过书面方式向雇佣方表示终止意向,以合法地
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书面表达的方式主要涵盖了
辞职信函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务必确保能够保留充分的通知、沟通
证据以便查证。
但值得一提的是,如雇佣方未能严格遵守其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中所承诺的劳动安全保障义务或劳动环境条件,以及未依照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
工资等具有
违法性质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有权利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三十日进行事先通知。
综上所述,在正常情况下,若是处于适用期,劳动者应提前三个工作日知会雇佣方;若已经渡过适用期,则需要提前三十日用
书面形式告知雇佣方;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还需结合劳动者自身的具体工作状况来进行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