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议题需结合诸多要素进行深入评估判断。
首要考虑因素乃是
离婚当时关于子女养育责任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决之具体内容。
若您在离婚之时自愿放弃了子女的养育权利,如今欲寻求重新获得
抚养权,则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前配偶存在某种可能危及孩童身心健康生长发育的不适当状况,例如:患有严重生理疾病导致无法承担
抚养责任;有虐待儿少现象发生;又或者当子女年满8周岁之际,已经明确表达出愿意追随于您而生活,同时您亦能提供更为优越的养育环境和生活条件作为支持。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搜集到各类相关事实
证据,譬如前配偶不良行为迹象的资料、佐证您个人养育能力得以大幅提高的依据等等。
在此基础上,您可尝试先行与前配偶展开谈判协调,若是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法庭提交变更子女养育权之
诉讼请求。
然而请注意,司法机构将始终遵循保护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权益原则做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