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效力待定合同之追认的时效期限问题,通常情况下,这一期限是由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具体规定,或者依据商业交易中的惯例等因素进行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若相关法律并无特别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对合同有催告请求且得到追认时,其所应遵守的期限就是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始的一段合理时间之内。
所谓的“合理期限”,需结合合同本身的性质、交易的主要目的以及业内的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加以综合考量。
比如,在某些简单的交易环境中,数日也许就是足够的合理期限;然而,在那些更为复杂的交易环境里,合理期限可能会相应地拉长一些。
假如相对人并未提出任何催告请求,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追认权的行驶期一般应从追认权享有人获悉或应当知晓有所争议的事项开始计算,即自争议出现之日算起满一年为止。
在超过此期间后仍未表明立场者,将被视为对追认做出了否定性的决定。
在此特别说明,追认的意思传达应该通过明确的方式来进行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