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过程中,鉴定时间一般情况下不会被纳入到办理案件的法定时限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因实施鉴定活动所消耗的可用时间,并未被纳入到法定的审判期间之中。
之所以如此设定,是由于鉴定乃是一项需由具备专业知识及经验的机构或者个人来完成的特殊程序,其最终得出的结论对于案件能否顺利审理以及裁决的公正性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法院对于
鉴定程序的启动及其期限的掌控,同样会进行必要且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以防止
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拖延
诉讼程序。
如果在
诉讼期间,鉴定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鉴定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出现其他违规或者不当行为,进而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那么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
归根结底,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鉴定时间并不计入
办案期限之中,但是,它仍然必须遵循一定的合理性原则,并受到相应的规范与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