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作为
担保方的各位人员肩负着不可忽视的重任和义务。
此类人员,亦即
担保人,主要负有在所担保的
债务人无法有效履行
债务义务的情况下,主动且无条件地承担起
保证责任。
其中,保障责任的特殊形式包括一般保证责任与
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具体而言,在一般
保证的前提下,仅当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人经过
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依法裁定仍
无力偿还债务时,其才会因上述事实而产生相应的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即使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人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债权人依然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立即尽职偿还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在其承担
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在为此类行为提供担保之际,务必要对所要担保对象披露的信用评估情况以及实际偿债能力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
此外,担保人还须严格依照各方
当事人当初约定的保证范围以及
保证期间,认真履行自己因提供担保所产生的责任。
一旦进入相关
担保合同履行期,担保人获得了法律上的免责保护后,便有权向所担保的债务人提出
赔偿要求。
因此,从总体上看,作为债权人应时刻保持慎重态度,从自身实际利益出发,结合具体情况,审慎做出是否需要寻求担保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