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员工离职请求,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无故拒绝批准。
在我国现行劳动
法规的框架下,
劳动者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所在工作单位,即可顺利终止我们所说的“
劳动合同”。
对于那些处于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也同样具有权利,只需提前三天向所在单位
递交书面通知,即能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当然,这并不代表就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只要劳动者们在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之后,就算到了预定的期限,他们与工作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也就自动解除了,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
然而,这里我们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曾签署过如“服务协议”这类的特殊约定,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员工的离职行为违反了这些特殊约定的话,那么,他们可能会因此面临着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在一般的情形下,当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出
离职申请时,用人单位不会被赋予不批准的权利,而这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