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纠纷中,其中一方提起
离婚主张后,另外一方原则上无法实现所谓的“反诉”行为,不过在同
一审判程序之内,可依法对此
离婚诉讼提出中肯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表达出己方对反诉的意愿。
辩护意见主要是针对原告所提出的
诉讼缘由及相关请求给予积极回应以及合理的反驳观点。
至于反对之诉,它其实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与本案存在紧密联系的独立问题且属于其个人请求的情形进行反向提请。
举例来说,当原告有意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在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也可以反过来要求对原告之前故意隐瞒的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反诉,
当事人应当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标准来进行,这包括但不限于反诉请求应与本诉请求建立在同类
法律关系基础之上、二者之间存在深度关联性,或者反诉请求需有充分
证据支撑以证明其真实性等等。
总而言之,作为司法权利的拥有者,被告可以在遵循法定途径的前提之下,有效地维护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