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纠纷中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如女方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出庭
传票通知后,存在无故不出席现场进行审理的情况,则可由该院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然而,一般而言,
离婚案件往往牵涉到复杂的人身关系以及情感因素,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保持审慎态度,并通常会采取再次
传唤女方的方式,以期能够使双方
当事人均有机会到场表达各自的观点和立场。
假如女方存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出席法庭审理,例如身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遇自然灾害等情形,她应该向法院
递交书面说明。
倘若女方是出于故意而拒绝出庭,并且也未曾提交任何书面说明,同时男方所提供的
证据已经足够证明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经过法院对相关证据的严格审核之后,便有可能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反之,如果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感情破裂的事实,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裁决。
总的来说,女方不出席法庭审理并不意味着判决结果必定对其不利,但是这无疑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她行使
诉讼权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