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离婚案件首次开庭期间,倘若被告未能按规定合理性阐述不能到场的理由而未出席,那么法院原则上会按照
延期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这并不能百分之百地确保最终的判决结果对原告方更为有利。
法院仍然会全面审视原告所提交的各项
证据以及其所做的说明与解释。
在此过程中,如若被告经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正式通知后,仍然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缘由而拒绝出庭参与审理,抑或是在未经法庭准许的情况下擅
自离开审判庭,则可被视为违反程序,从而施行缺席宣判。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离婚案件因其特殊性使然,法院在鉴定夫妻间感情是否实际已经破裂的问题上正如履薄冰般小心谨慎。
特别是当被告方未能出席的情况发生时,他们也就失去了充分行使
抗辩权、提出证据、针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等重要的
诉讼权益。
然而,尽管如此,原告方面同样需要拿出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夫妻感情真实破裂、夫妻无法挽回等核心事实,否则法院很有可能并不会轻易判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