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的离职请求是否得到批准的问题,必须考虑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定。
假如劳动者是依据我国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使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样的法定要求来解除双方的
劳动关系,那么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予以批准,自满三十日期限之时起,劳动者均可以自由离开所在岗位。
然而,如果在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以
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就能够达到离职的目的。
但是,当劳动者与某用人单位签署过履行特定性质义务的服务期协定等特殊条款时,可能在按照约定义务完成后,还需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保存好已经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到用人单位的
辞职证明,例如可以通过邮寄
辞职信的方式,并保留回执作为凭据。
若是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
克扣工资或是设置障碍阻碍劳动者离职,那么工人可以选择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
申请劳动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