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
扶养责任通常需要延续至子女年满十八岁。
在此之前,父母均负有相应的扶养义务。
然而,也存在着两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其一是当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时,若他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则可以被视为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此时父母便可以停止向其提供
抚养费用;其二是尽管子女已经成年,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他们无法独立生活,例如仍然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阶段的学历教育,或者因为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状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依然具有应当继续向他们提供抚养费用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