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主要是根据以下几个
基本原则来进行判断: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来说,通常情况下跟随母亲生活。
然而,如果母亲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则可以由父亲行使
抚养权: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虽然具备
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坚持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再者,若因为其他一些
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得子女实在无法继续留在母亲身边生活的话,此时父亲也有权利争取到
孩子的抚养权。
其次,对于年满两周岁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双方都有权提出抚养请求,但是其中一方如果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将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比如已经完成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长期跟随某一方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此外,如果父母双方都没有其他子女,而只有对方存在其他子女的情况;或者子女跟随某一方生活能够更好地促进他们的成长发育,而另一方却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这一方也更有可能赢得子女的抚养权。
最后,对于年龄超过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做出判决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子女本人的意愿。
总的来说,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会全面衡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个人意愿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