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关于在岗雇员辞去工作预先
递交申请的期限规定,主要依据于其与其签约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以及所在单位所制定的管理规范。
一般而言,倘若该员工为正式员工,且双方并无特殊商定事项,有权利提前 30 日向雇主提交书面作废
劳动合同请求。
然而在
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只需要提前 3 天向雇主通知即可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假如雇主未能依照就业协议条款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障或
劳动条件,或者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其
工资等等涉及违规的情况,
劳动者则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雇主。
总之,决定预先交涉的最后期限需要全面考虑以上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