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经追认批准之前,重要的一点在于,善意之相对方具有撤销这份合同之权限。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顾名思义,即是指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由于其中潜在的一些瑕疵,使得其自身所处的法律地位呈现为尚未明确之状态。
关于追认权这一方面,它实际上是一种
形成权,只要一经行使,该份合同便能够从订立之初起便拥有法定效能。
然而在追认批准前,拥有善意的相对方享有撤销的法定权利。
这里所讲的"善意",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知晓也不应知晓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力来签订或处置此合同。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一旦相对方决定行使
撤销权,那么这份合同将被立即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相对方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撤销合同,而是有权利的一方对合同给予了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将会从订立之初便展现出其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