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自由受到某种限制的
拘留期间,被关押者的
律师仍然具备会面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自
犯罪嫌疑人初次接受负责侦查工作机构的审讯或被实施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那一日开始,他们便有资格聘请
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然而,在该阶段内,受限于相关法律程序,犯罪嫌疑人仅能
委派律师作为专属辩护人。
一旦律师持有经由执业许可机构颁发的律师职业证书,并携同律所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以及经本人授权的委托申请书或者由国家级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前去看守所申请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晤时,看守所必须立即做出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在此过程中,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面不仅可以深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还能够为他们提供全面的
法律咨询服务;自案件正式移交
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更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
证据材料。
因此,会见这一环节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